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22执402号申请执行人陈花,女,198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宁夏固原市人,高中文化,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王尔都,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西吉县。本院在执行陈花与王尔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尔都外出,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闯
审判员 段治林
审判员 喜金龙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