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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临执字第2557号

陈久传、崔来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3-30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久传,崔来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临执字第2557号申请执行人陈久传。被执行人崔来明。申请执行人陈久传申请执行崔来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305民初5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437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促其自觉履行。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本金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执行费2966元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0305民初53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爱民

审 判 员  王建勋

审 判 员  张 晔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于雪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