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刑更5058号罪犯范黑苟,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乐昌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2日作出(2010)穗中法刑二初字第2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黑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时判处被告人范黑苟等四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正轩等四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26090.55元。宣判后,被告人范黑苟等四人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8月30日作出(2011)粤高法刑三终字第21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范黑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5年5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范黑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范黑苟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1月16日至2016年7月1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8次;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7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表扬;2016年7月获得表扬)。罚金人民币10000元、民事赔偿款人民币226090.55已执行了人民币40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范黑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范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 循
代理
审判员 王华明
代理
审判员 钟素雅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范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