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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2执1312号之一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王国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5-09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王国明,张世平,张茂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2执13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王国明,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张世平,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茂杭,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4)烟牟商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本通知书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国明、张世平、孙茂杭的银行存款121572.88元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德峰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薛采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