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2执667号申请执行人灵宝市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徐新波,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木新伟,男,1977年10月29日生(身份证号码:4127241977********),汉族,原籍河南省太康县清集乡高桥行政村木庄,现住灵宝市新华路。申请执行人灵宝市房产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木新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灵民一初字第17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灵宝市房产管理局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木新伟支付申请执行人房租6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证券、房屋、车辆等信息。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执行措施。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宏志
审判员 赵学仁
审判员 张生红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东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