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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民初5762号之一

王顺钢与陈善玲、傅学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顺钢,陈善玲,傅学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5762号之一

原告:王顺钢,男,198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被告:陈善玲,女,198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

被告:傅学贵,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顺钢诉被告陈善玲、傅学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

原告王顺钢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顺钢撤诉。案件受理费1128元,减半收取计564元,由原告王顺钢负担。

审 判 长  傅蓉蓉

代理

审判员  王 萍

人民陪审员  包幼青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谢燕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