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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6民初3627号

保定市金昌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与王磊、苑攀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2-06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保定市金昌经贸集团有限公司,王磊,苑攀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3627号

原告:保定市金昌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七一东路781号。

法定代表人:张卫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王磊,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顺平县。

被告:苑攀攀,女,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顺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金昌经贸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磊、苑攀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王磊、苑攀攀名下银行存款229693.8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河北天昱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原告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磊、苑攀攀名下银行存款229693.8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寿志敏

审 判 员  刘丹凝

人民陪审员  李军焕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 员代  建 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