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3627号
原告:保定市金昌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七一东路781号。
法定代表人:张卫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王磊,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顺平县。
被告:苑攀攀,女,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顺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金昌经贸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磊、苑攀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王磊、苑攀攀名下银行存款229693.8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河北天昱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原告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磊、苑攀攀名下银行存款229693.8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寿志敏
审 判 员 刘丹凝
人民陪审员 李军焕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 员代 建 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