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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81民初1689号

黄某、覃某等与宁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黄某,覃某,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981民初1689号原告黄某。原告覃某。原告黄某。原告黄某。原告黄某、覃某、黄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被告宁某。现羁押在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看守所。

原告黄某、覃某、黄某、黄某与被告宁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黄某及原告黄某、覃某、黄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被告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覃某、黄某、黄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宁某赔偿医疗费17341.73元、护理费900元、误工费186.5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死亡赔偿金189340元、丧葬费274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共计266160.26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0日14时30分,宁某驾驶沪C×××××号小型轿车搭载黄家炉、龙爱霞由乌石往甲隆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广东省××××甲隆分界岭路段时,因路滑车辆失控而翻侧路边山沟,造成黄家炉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交认字(2016)第0063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形成原因:宁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不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宁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三〉规定,在事故中存在全部过错,宁某应承担全部责任,黄家炉、龙爱霞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黄家炉送医院住院抢救无效死亡,共住院9天用去医疗费26341.73元,宁某己支付9000元。被告宁某承认原告黄某、覃某、黄某、黄某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宁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66160.26元给原告黄某、覃某、黄某、黄某。上述判决的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上述判决的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232元,减半收取计2616元,由被告宁某负担。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中级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中级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增林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增林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池桂南appoint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