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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21民初1759号

凃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所属地区
开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凃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21民初1759号原告凃某,女,汉族,1966年11月6日出生,住开阳县。被告陈某,男,汉族,1970年10月2日出生,住开阳县。本院在审理凃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凃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凃某负担。

审判员  田志鹏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