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绍执民字第2-2号
申请执行人:蒋燕萍,女,196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汤浩杰,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陶燕飞,女,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浙江申佳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浬浦镇陶姚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1619606-1。
法定代表人:汤浩杰,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浙江浙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省府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9981377-6。
法定代表人:汤浩杰,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杭州港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星光国际广场3幢2003室。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9705920-4。
法定代表人:汤浩杰。蒋燕萍与汤浩杰、陶燕飞、浙江申佳服饰有限公司、浙江浙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港洹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蒋燕萍依据已生效的(2013)浙绍商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本院将已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陶燕飞名下的牌号为浙D×××××凯宴小型越野客车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绍兴市海纳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车辆进行评估,出具了绍市海鉴评报字(2016)第0901号评估报告书,本院已依法送达给案件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陶燕飞名下的牌号为浙D×××××凯宴小型越野客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云水
代理
审判员 俞金刚
代理
审判员 毛巨波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