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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9182号

田莲莲与于明磊、崔秀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田莲莲,于明磊,崔秀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9182号

原告:田莲莲,女,195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衍明(特别授权,系原告之夫),男,194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福运,山东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明磊,男,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汶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稳稳(特别授权,系于明磊之妻),女,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崔秀芬,女,195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汶上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吴泰闸路107号。负责人赵善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京泊,男,198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

原告田莲莲与被告于明磊、崔秀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田莲莲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莲莲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田莲莲负担。

审判员 闫 飞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甜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