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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执651号

申请执行人李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小明、皇女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2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瑞,刘小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651号申请执行人李瑞,男,汉族,1982年7月19日出生,住榆林市榆阳区文化北路*排**号。公民身份号码:6127011982********。被执行人刘小明,男,汉族,1982年11月21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元龙寺乡张屯村村民,住宝塔区枣园政府后*排。公民身份号码:6126011982********。被执行人皇女女,女,汉族,1987年6月29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刘小明之妻。公民身份号码:6105261987********。李瑞申请执行刘小明、皇女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8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小明、皇女女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小明、皇女女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材料,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李瑞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900元。被执行人刘小明到庭后,其保证于2016年7月11日前先履行案件款20000元;于2016年7月30日之前履行5万到10万的案件款,但到期后不予履行,且本院多次传唤拒不到庭,其行为已构成规避执行,本院决定给予被执行人刘小明司法拘留十五日。本案经查询后发现被执行人刘小明名下有陕JYD1**朗风牌汽车一辆,本院依法将该车辆手续予以查封、冻结。本案经三查后再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8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成龙

审判员  贾虎平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焦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