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刑更5059号罪犯岑文尧,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恩平市,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2013)穗海法刑初字第9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岑文尧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岑文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岑文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岑文尧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4月16日至2016年7月1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4次;2015年12月获得表扬;2016年6月获得表扬。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岑文尧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岑文尧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 循
代理
审判员 王华明
代理
审判员 钟素雅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范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