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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3民初2985号

韩光华与熊长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韩光华,熊长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2985号

原告:韩光华,住敦化市。

被告:熊长发,其他自然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韩光华诉熊长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韩光华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韩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光华负担。

审判员  高宝兴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国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