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2985号
原告:韩光华,住敦化市。
被告:熊长发,其他自然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韩光华诉熊长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韩光华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韩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光华负担。
审判员 高宝兴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国鹏 搜索“”
韩光华与熊长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2985号
原告:韩光华,住敦化市。
被告:熊长发,其他自然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韩光华诉熊长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韩光华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韩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光华负担。
审判员 高宝兴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国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