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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716号

洪小明与福建省惠邦科技有限公司、陈旭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洪小明,福建省惠邦科技有限公司,陈旭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716号申请执行人洪小明。被执行人福建省惠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九湖镇蔡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旭东,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旭东。申请执行人洪小明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惠邦科技有限公司、陈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2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福建省惠邦科技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230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建东

审 判 员  熊雯雯

代理

审判员  林俊杰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全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