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2执500号申请执行人陈洪波,男,汉族,被执行人双辽市天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洪波与双辽市天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了(2015)双郊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双辽市天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给付原告陈洪波工程款39695.25元,并从2012年11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案件受理费824.00元由双辽市天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双辽市天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去向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交本次终结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郊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杨玉福
审判员 :刘凤华
审判员 : 陈 霞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 张 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