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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3执2723号

浙江开元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武义县自强化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开元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武义县自强化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3执272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开元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武义县自强化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30723704552532J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23民初123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武义县自强化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义县自强化工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武义县自强化工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武义县自强化工有限公司(证件号码:91330723704552532J)在浙江泰隆银行的33×××62的存款人民币3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饶赟AUT())O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任 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