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5045号
申请人:刘建国,男。
被
申请人:苏冬生,男。申请人刘建国与被申请人苏冬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建国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冬生银行存款206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申请人刘建国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建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苏冬生银行存款206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申请人刘建国提供的担保财产即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长沙洪山桥支行的账户6228481098572741679上的存款103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邓香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