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执4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被执行人宁波金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117981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浙甬商外初字第0014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宁波金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波金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波金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宁波金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宁波建设银行的33×××01的存款人民币8843743.28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史 强AUT())O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詹必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