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冀04刑申56号程红亮:你因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刑终27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主要以认定你成立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主张应认定你无罪,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5日13时40分许,你和程校亮二人在本市丛台区黄粱梦镇胡村与被害人郗文安、裴秀霞夫妻二人因宅基地纠纷发生殴斗,殴斗中被害人裴秀霞嘴部被打致轻伤,被害人郗文安耳部被打致轻伤,你被打致轻微伤。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郗文安、裴秀霞陈述;证人郗素维、郗文然、裴永增、裴富强证言;邯郸县公安局(邯县)公物鉴(伤检)字[2013]603号、613号、60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邯郸县医院的住院病历及诊断证明、医疗费收费收据、二被害人身份证明、护理人员身份证明、误工证明及工资表;被告人程红亮、程校亮的供述等证据在卷并经一、二审庭审质证。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4)丛刑初字第2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八个月。你不服,提出上诉。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5)邯市刑终字第0028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4)丛刑初字第2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作出(2015)丛刑初字第002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八个月。你不服,提出上诉,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6)冀04刑终27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和程校亮二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控罪名成立。你申诉提出无罪的理由,经查,被害人裴秀霞陈述其嘴上的伤系被你殴打所致,你和程校亮均对郗文安有殴打行为;被害人郗文安陈述你和程校亮均对其进行了殴打;证人裴永增证言证明双方打架时,你将裴秀霞拽到一边摔倒,嘴部受伤有血迹,你和郗文安互相用拳头打;证人裴富强证言证明你和程校亮跟别人打架,打架过程中裴秀霞嘴部流血;裴秀霞、郗文安的伤情鉴定记载二人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你也供述过将裴秀霞推到致伤以及用手搧郗文安头部、双方用腿互相踢的打架情况。上述证据之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你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故你的申诉理由不成立。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