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8民初906号
原告(反诉被告):赖楚平,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平和县。
委托代理人:陈文勇,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兰振,男,1953年10月17日出生,畲族,农民,住福建省平和县。
被告(反诉原告):兰先进,男,1958年4月6日出生,畲族,农民,住福建省平和县。
被告(反诉原告):兰炳煌,男,1956年10月22日出生,畲族,农民,住福建省平和县。
被告(反诉原告):兰清泉,男,1981年6月6日出生,畲族,农民,住福建省平和县。
被告(反诉原告):兰文才,男,1969年7月27日出生,畲族,农民,住福建省平和县山格镇土田村顶楼14号。上述五被告(反诉原告)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胡超群,福建新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高林,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畲族,农民,住福建省平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楚平与被告兰振、兰先进、兰炳煌、兰清泉、兰文才、兰高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楚平、反诉原告兰振、兰先进、兰炳煌、兰清泉、兰文才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反诉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赖楚平(反诉被告)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兰振、兰先进、兰炳煌、兰清泉、兰文才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70.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35.25元,由原告赖楚平负担;反诉费人民币2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7.5元,由被告兰振、兰先进、兰炳煌、兰清泉、兰文才共同负担。
审判员 曾玉贞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舒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