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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8民初906号

赖楚平与兰振、兰先进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赖楚平,兰振,兰先进,兰炳煌,兰清泉,兰文才,兰高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8民初906号

原告(反诉被告):赖楚平,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平和县。

委托代理人:陈文勇,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兰振,男,1953年10月17日出生,畲族,农民,住福建省平和县。

被告(反诉原告):兰先进,男,1958年4月6日出生,畲族,农民,住福建省平和县。

被告(反诉原告):兰炳煌,男,1956年10月22日出生,畲族,农民,住福建省平和县。

被告(反诉原告):兰清泉,男,1981年6月6日出生,畲族,农民,住福建省平和县。

被告(反诉原告):兰文才,男,1969年7月27日出生,畲族,农民,住福建省平和县山格镇土田村顶楼14号。上述五被告(反诉原告)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胡超群,福建新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高林,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畲族,农民,住福建省平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楚平与被告兰振、兰先进、兰炳煌、兰清泉、兰文才、兰高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楚平、反诉原告兰振、兰先进、兰炳煌、兰清泉、兰文才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反诉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赖楚平(反诉被告)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兰振、兰先进、兰炳煌、兰清泉、兰文才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70.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35.25元,由原告赖楚平负担;反诉费人民币2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7.5元,由被告兰振、兰先进、兰炳煌、兰清泉、兰文才共同负担。

审判员  曾玉贞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舒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