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2461号原告黄某某,男,汉族,1958年10月20日出生。被告麻某某,男,汉族,1986年2月28日出生。被告麻某甲,男,汉族,1975年11月25日出生。本院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麻某某、麻某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逸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