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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民初2461号

黄某某与麻某某、麻某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黄某某,麻某某,麻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2461号原告黄某某,男,汉族,1958年10月20日出生。被告麻某某,男,汉族,1986年2月28日出生。被告麻某甲,男,汉族,1975年11月25日出生。本院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麻某某、麻某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逸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