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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行初47号

杜习光与淇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习光,淇县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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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6行初47号原告杜习光,男,197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淇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淇县。法定代表人王海涛,县长。委托代理人刘国明,淇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蔺琰晰,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习光诉被告淇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中,因原告杜习光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到庭后拒不参加庭审,也未申请延期审理,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杜习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光负担。

审 判 长  谷朝宪

审 判 员  王 娟

代理

审判员  王莹莹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闫瑾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