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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11刑初340号

詹庆元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李某3,詹庆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11刑初340号公诉机关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女,1970年6月14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系本案被害人黄某之大女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2,女,1972年10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系本案被害人黄某之次女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3,男,1974年3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系本案被害人黄某之儿子。被告人詹庆元,男,1959年1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潮州市,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因本案于2016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金检刑诉【2016】第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庆元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1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李某2、李某3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朝晖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李某2、李某3及被告人詹庆元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日上午8时10分,被告人詹庆元无证驾驶一辆无牌号的二轮摩托车,沿汕头市大学路自北向南行驶,途经大华路尾19号前路段时越中线逆行,碰撞到行人黄某(女,75岁),致被害人黄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6年2月8日死亡。经法医鉴定,黄某的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据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詹庆元应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应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2016年2月6日,被告人詹庆元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至2016年3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的证人证言和书证、物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詹庆元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判处。

被告人詹庆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李某2、李某3诉称:被告人詹庆元的交通肇事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心理造成了无法弥补的创伤,也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一系列的经济损失,被告人詹庆元在事故中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除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要求被告人詹庆元赔偿医疗费12625.39元、护理费2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丧葬费27901.50元、死亡赔偿金128672.4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等各项费用共222402.29×80%元,共计177921.83元。被告人詹庆元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李某2、李某3提出的上述诉讼请求及其理由根据均无异议,提出其本人在事发后,除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的调查工作外,也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支付了部分赔偿款。事故发生后逃逸是因为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拿出更多的钱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在刑事上对其从轻判处。另查明:被害人黄某于1941年6月20日出生,系广东省汕头市人。2016年2月1日本次事故发生后,随即被送往汕头市中心医院抢救、住院治疗至2016年2月8日死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詹庆元在交警部门处理本事故期间,先行支付给被害人黄某的亲属5000元。截止2016年2月8日,被害人黄某的亲属已向汕头市中心医院支付及预付住院医疗费共17625.3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詹庆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没有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及其亲属的报案、陈述;并有证人李某4等人的证言;交通肇事现场和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照片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及其相关办案说明;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汕公(司)鉴(法尸)字【2016】0200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平大队汕公交认字【2016】第0005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和被告人詹庆元的供述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法庭提交的收款收据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詹庆元交通肇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认定。被告人詹庆元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无证驾驶无牌号的二轮摩托车逆向行驶,在道路上碰撞了被害人黄某,并致被害人黄某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判处。鉴于被告人詹庆元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詹庆元本事故在交警部门处理期间,向被害人的亲属先行支付一小部分经济赔偿,可予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詹庆元无机动车驾驶资格而驾驶无牌号的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碰撞了被害人黄某,并致被害人黄某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不但是一种刑事犯罪行为,也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民事赔偿的标准、范围、项目及计算方法应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广东省2016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处理。被告人詹庆元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可按原告人主张的80%计付。具体计算:1、住院医疗费14100.31元(17625.39元×80%)2、丧葬费27070元(2015年全省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均工资标准67675÷2×80%);3、住院伙食补助费640元(以每天100元×80%计,共8天);4、护理费1088元(以每天170元×80%计,共8天);5、死亡赔偿金111648.48元(2015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260.10元×6年×80%)。上述五项共计154546.79元,应由被告人詹庆元承担赔偿义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判令被告人詹庆元赔偿上述费用,按上述计算确认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判令被告人詹庆元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的问题。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的范围仅包括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并不包括精神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述所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詹庆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7日起至2019年3月6日止)。

二、被害人黄妮的住院医疗费、丧葬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等合共149546.79元(已扣除本事故在交警部门处理期间,被告人詹庆元先行支付的5000元),被告人詹庆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李某2、李某3。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李某2、李某3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黄建辉

审判员  赵芝宏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 瑾附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经济损失。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