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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2执恢74号

张文彪与温桂亮、温桂兴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文彪,温桂亮,温桂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22执恢74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彪,男,1964年7月3日出生,住浦城县。被执行人温桂亮,男,1968年5月6日出生,住浦城县。被执行人温桂兴,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住浦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文彪与被执行人温桂亮、温桂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浦民初字第16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詹先分

审判员  徐如明

审判员  丁昌荣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晓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