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81执384号申请执行人朱志良,被执行人廖伏明,被执行人陈卓,被执行人陈宇鸣,被执行人黄强,被执行人冯云桂,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沅民一初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陈卓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湘0981执384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政 军执行员 徐 涛执行员 王 弘 韬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伍昌(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