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83民初1491号
原告:广州顺旗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XX孙。
被告:林水贵,男,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2954。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顺旗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水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主动协商,原告申请撤诉,属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顺旗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212.5元,由原告广州顺旗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显强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曾培秋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