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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民初4219-1号

申请人傅官岳、付冠桃、付红英与被申请人付光明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傅官岳,付冠桃,付红英,付光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4219-1号申请人傅官岳,女,XX。申请人付冠桃,女,XX。申请人付红英,女,XX。被申请人付光明,男,XX。申请人傅官岳、付冠桃、付红英与被申请人付光明继承纠纷一案,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分割原告父母遗产50万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付光明名下银行存款500000元整,以上冻结期限为一年。

审判长  任正亚

审判员  胡 波

审判员  周 莉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阮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