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4219-1号申请人傅官岳,女,XX。申请人付冠桃,女,XX。申请人付红英,女,XX。被申请人付光明,男,XX。申请人傅官岳、付冠桃、付红英与被申请人付光明继承纠纷一案,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分割原告父母遗产50万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付光明名下银行存款500000元整,以上冻结期限为一年。
审判长 任正亚
审判员 胡 波
审判员 周 莉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阮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