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4014号原告重庆普端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朝阳路225号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936598709。法定代表人张建明,重庆普端提服饰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彩食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永辉物流园内(沙坪坝区土主镇土主中路199号附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34597904XN。法定代表人李国,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普端提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彩食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普端提服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普端提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交纳2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普端提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