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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民初5888号

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5888号

原告:赵某,女,197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人,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代理人:夏义娟,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汉族,1978年10月1日出生,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黄慧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