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1311执582号之二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上官士银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上官士银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上官士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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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官士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1311执582号之二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上官士银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上官士银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上官士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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