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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1206号

富阳市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夏海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富阳市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夏海英,严浩强,严海青,占迎春,占海滨,厉洪宁,高云华,洪亚梅,富阳市金马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1206号

申请执行人:富阳市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江滨西大道2号,组织机构代码:69457176-3。

法定代表人:郑秀花,董事长。

被执行人:夏海英,女,汉族,1977年4月28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严浩强,男,汉族,1977年8月27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严海青,男,汉族,1969年12月11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占迎春,女,汉族,1972年12月28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占海滨,男,汉族,1974年9月28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厉洪宁,女,汉族,1979年10月1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高云华,男,汉族,1964年6月12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洪亚梅,女,汉族,1965年12月12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富阳市金马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新兴西路8-7号,组织机构代码:67399209-1。

法定代表人:许国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杭富龙商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并责令其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严浩强所有的浙A×××××号小车一辆(详见评估报告)。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健椿

审 判 员  李中林

代理

审判员  吴江龙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凌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