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02民初5677号
原告:侯争华,男,1988年8月21日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县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汪争波,男,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告:张亚琼,女,1976年10月5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争华诉被告汪争波、张亚琼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因原告侯争华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争华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侯争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28元,由侯争华负担。
审判员 李文玲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龙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