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2885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耀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丰路*号特发信息港大厦*栋*楼*******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宝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辉贤,广东宝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甄树凯,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再审申请人深圳市耀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甄树凯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3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耀美公司申请再审称:耀美公司对甄树凯在职期间的驾驶违章侵权行为向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过仲裁,但深南劳人仲案(2013)2125、2347号的结论为“处理车辆违章的诉请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经过仲裁前置,且在劳动仲裁部门不处理涉案纠纷的情况下,耀美公司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处理。耀美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涉案的两次违章系甄树凯所为,耀美公司的诉讼请求属于典型的侵权诉讼,完全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据此,耀美公司请求依法予以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根据耀美公司的再审申请,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本案是否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畴。从耀美公司的陈述及其提交的证据可以确认,即使涉案两次违章系甄树凯所为,亦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此类纠纷属于公司内部管理问题,耀美公司的诉请不属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二审对其起诉予以驳回正确。综上,耀美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市耀美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秦 旺
审判员 闵 睿
审判员 洪望强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文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