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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执93号

王小平申请执行强春烨、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结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小平,强春烨,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执93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平,男,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宝塔区。被执行人强春烨,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宝塔区。被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法定代表人王作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执行王小平申请执行强春烨、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安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延仲裁字第092号裁决书。但被执行人强春烨、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期间,2016年10月10日被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将案件款113268.39元履行至本院执行款专户。现全部案件款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延安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延仲裁字第092号裁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艾拥政

审 判 员  丁 浩

代理

审判员  高喜霞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新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