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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刑终219号

被告人裴家林犯非法买卖弹药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裴家林,裴一飞,杨韶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刑终219号原公诉机关夏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裴家林,男,199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夏县人,农民。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15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闻喜县看守所。辩护人王兵泽,山西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裴一飞,男,199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夏县人,农民。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15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闻喜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杨韶峰,男,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夏县人,农民。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15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闻喜县看守所。夏县人民法院审理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裴家林、裴一飞、杨韶峰非法买卖枪支、弹药一案,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2016)晋0828刑初1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裴家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并听取上诉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1、被告人裴家林的犯罪事实:2014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裴家林通过建立QQ群(群名“华北PCP交流中心”)为其上线一(网名“善解良心人”,真实身份不详)和上线二(网名“丛发气瓶”,真实身份不详)联系买家,从中牟利。买家将购买铅弹和气瓶的款项转入裴家林使用的1857645****支付宝账号(支付宝注册信息为韩永贵)或者通过现金方式将款汇入户名为“李某珍”的农业银行卡(和裴一飞共用的收款银行卡)。随后,被告人裴家林将进货款通过支付宝转账给上线,同时,通过QQ聊天方式将买家的订单信息直接发给上线。上线按照订单信息将气瓶和铅弹直接发给买家,或者通过圆通或韵达快递发给裴家林,然后由裴家林通过韵达快递发给买家。被告人裴家林收货时使用的姓名为“金德刚”,发货时使用的姓名为裴博伟,所留联系方式均为1857645****或1851099****。(1)被告人裴家林向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李某飞贩卖铅弹10000余发,铅弹每1000发获利30-50元,获利共计500元。随后李某飞将所购铅弹转卖他人。其中20发铅弹现被闻喜县公安局扣押。(2)被告人裴家林购买过两台制作铅弹的“母机”。后因制作铅弹未能成功便转卖其他网友。其中浇铸型铅弹“母机”通过优速快递以1500元价格售给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高某(网名为“秃鹰”)。该“母机”被高某丢弃。另一挤压型铅弹“母机”现无下落。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闻喜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笔录、书证、夏县优速快递公司凭单、抓获经过、闻喜县公安局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司法鉴定协议书及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2015]数检字第369号《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电子数据检验报告》、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等。2、被告人裴一飞的犯罪事实:2014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裴一飞通过建立QQ群(群名:“有钱任性,没钱任命”、“NOzuonodie”),分别为其上线一(网名“李队长”,主要贩卖“秃鹰气枪”主要部件、“板球ED”气枪部件,身份不详)和上线二(网名“克劳福德”,主要贩卖进口高端气枪,身份不详)介绍下线从中牟利,向群内多名成员贩卖气枪及其配件。(1)被告人裴一飞向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吴某伟(网名“狼图腾”)贩卖一支635板球型气枪,从中获利6500元。期间,被告人裴一飞驾驶红色雪佛兰赛欧轿车(车牌号:晋MFV6**,登记所有人裴天水)与裴家林前往吴某伟处运送枪支配件并为其组装成枪。经运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形物为枪支。⑵被告人裴一飞向河南省郑州市张某(网名“不在服务区”)贩卖“秃鹰”气枪枪身一支和S510型气枪一支。期间,被告人裴一飞驾驶白色雪佛兰迈锐宝轿车(车牌号:晋MCF5**,登记所有人李新龙)与裴家林前往张某处运送气枪枪管等配件并结算S510气枪尾款。经运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S510型气枪认定为枪支。⑶被告人裴一飞向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陈昱光贩卖“板球型”气枪一支,其中枪管系张某伟联系裴一飞购买。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该枪形物认定为枪支。⑷被告人裴一飞以1400元价格向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邹某伟贩卖铅弹900余发,案发后,闻喜县公安局从邹某伟处扣押铅弹956发。⑸被告人裴一飞以5000余元价格向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石某(网名“火柴”)贩卖枪管一个、阀门一个。⑹被告人裴一飞以2800元价格向河南省濮阳市翟某标贩卖枪管一个、枪把一个、瞄准镜一个、其他零部件四个。⑺被告人裴一飞以3000元价格向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黄某伟分两次邮寄并组装成气枪专用打气筒一个。⑻被告人裴一飞以1100元价格向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胡某胜邮寄一支长约1.2米的黑色枪托带瞄准镜的高压气枪。经赣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形物认定为枪支。⑼被告人裴一飞以2700元价格向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的荣某贩卖一支枪管和十几发铅弹。⑽被告人裴一飞以200元价格向江西省赣县李某权贩卖一个黑色瞄准镜。⑾被告人裴一飞以2300元价格向甘肃省正宁县颉联合贩卖一个高压气瓶(气枪配件)。⑿被告人裴一飞以15300元价格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刘某君贩卖黑色带瞄准镜的高压气枪一支和铅弹(4.5口径)100发。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公安局鉴定,该枪形物认定为枪支。综上,被告人裴一飞买卖枪支5支、铅弹1000余发、非成套枪支散件十余件,现均已被公安机关收缴。被告人裴一飞从中获利20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闻喜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运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支鉴定意见书(运)公(司法)鉴(痕检)字[2015]18号《枪支鉴定意见书》及照片、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潍)公(刑)鉴(痕)字[2015]32号《枪支鉴定书》及照片、砀山县公安局扣押清单及照片、书证韵达快递货运单、晋中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韵达快递单、枪支弹药检验鉴定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正宁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及颉联合的户籍证明、提取笔录、牡丹江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韵达快递货运单及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牡)公(刑技)鉴(痕)字第[2015]27号《鉴定书》、闻喜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照片及行政处罚决定书、闻喜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闻喜县公安局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发还清单、裴一飞持有的银行卡付款交易记录及支付宝交易明细、司法鉴定协议书及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2015]数检字第369号《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电子数据检验报告》、户籍证明、被告人裴一飞的供述。3、被告人杨韶峰的犯罪事实:2014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杨韶峰通过建立QQ群(群名为“狩猎爱好者”),为上线一(网名“你的世界不缺我”,主营瞄准镜、气瓶、阀等配件,真实身份不详)、上线二(网名“套件仿管批发”,主营枪管,真实身份不详)、上线三(网名“精品粮食到付”,主营铅弹,真实身份不详)联系下线,向群内成员贩卖及其配件,从中牟利5000元。被告人杨韶峰以3600元价格向内蒙古赤峰市李竞禄贩卖仿秃鹰气枪一支。经内蒙古赤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气枪认定为枪支。同时,以800元价格向李竞禄贩卖铅弹2000余发。涉案枪支及其中铅弹42发现被内蒙古赤峰市公安局扣押。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赤峰市敖汉旗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及杨官亮(杨韶峰之父)农行卡交易明细、优速快递公司凭单、闻喜县公安局的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发还清单、运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支鉴定意见书(运)公(司法)鉴(痕检)字[2015]18号《枪支鉴定意见书》、赤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赤公(司)鉴字[2015]3021号《物证检验意见书》及照片、司法鉴定协议书及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2015]数检字第369号《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电子数据检验报告》、户籍证明、被告人杨韶峰的供述等证据。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裴家林、裴一飞、杨韶峰无视国家法律,利用网络介绍他人买卖枪支、弹药并从中牟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裴家林辩护人关于指控裴家林的犯罪事实缺乏必要证据证实的辩护意见以及被告人裴一飞辩护人关于裴一飞贩卖枪支应认定2支,其余均为非成套枪支散件,不应计算为裴一飞所贩卖枪支数量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裴家林、裴一飞通过网络介绍买卖枪支(含散件)、弹药数量除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外,并有相关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银行卡交易记录及快递单等证据充分证实,足以认定,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为惩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决定其刑罚。同时,三被告人违法所得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据此判决,一、被告人裴家林犯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二、被告人裴一飞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三、被告人杨韶峰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四、被告人裴家林违法所得500元、被告人裴一飞违法所得20000元、被告人杨韶峰违法所得5000元予以追缴。(扣除随案追缴的被告人裴一飞7400元、杨韶峰700元外,剩余部分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五、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即被告人裴一飞的MEIZU手机一部、iphone5S手机一部;被告人裴家林的高纯度铅条三根和不规则形状铅块三块、华为3X手机一部;被告人杨韶峰的MOFUT手机一部、OPPO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同时,随案移送的雪佛兰迈锐宝轿车(车辆识别码:54E8FS07455)一辆、雪佛兰赛欧(车牌号晋MFV6**)微型轿车一辆非本人所有予以发还。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裴家林不服,上诉称,上诉人系从犯,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未造成严重社会后果,原判未认定上诉人从轻量刑情节,请求从轻量刑。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裴家林的辩护人辩称,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裴家林没有参与接收和邮寄铅弹的行为,裴家林系从犯,且一审认定的裴家林涉嫌买卖的铅弹数量1万余发只有裴家林的口供,再无其他证据,辩护人认为应认定为2000发。裴家林涉嫌买卖的铅弹没有刑事司法鉴定,是否构成刑法管制的“铅弹”存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认定被告人裴家林的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李某飞的询问笔录、闻喜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笔录,主要内容:他的网名叫“期待”,2015年3月份,他在QQ群看到网名“金德刚”在群里发广告出售“狗粮”(指铅弹)。其后,双方谈好400元(或390元)价格1000发铅弹,先付款后发货,他总共从“金德刚”处购买铅弹14000余发。当时他通过支付宝给“金德刚”所提供的支付宝(户名:韩永贵)付款两次,每次780元,购买铅弹4000发;通过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的ATM机给“金德刚”提供的农行卡(户名:李某珍)分五、六次现存4000元,购买铅弹10000余发。他的支付宝账户名为李某飞,他所购买的工商银行卡号为621226203008xxxxxx。他将收到铅弹转售下家。闻喜县公安局共从李某飞处扣押铅弹20发。(2)、李某飞、裴家林的支付宝交易记录明细,主要内容:李某飞通过支付宝分两次向韩永贵账户转账1560元。(3)、李某珍农行卡付款交易记录,主要内容:李某飞向裴家林购买铅弹付款次数、时间、及单笔金额。(4)、证人高某的询问笔录及夏县优速快递公司凭单,主要内容:2015年4月下旬,他为制作气枪使用的铅弹通过QQ联系以1500元价格购买一个浇铸母机,随后对方通过优速快递方式从山西省发过来,其后来因买卖枪支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因为害怕便把该浇铸母机扔掉。当时他留的收件人姓名为XX。夏县优速快递公司凭单上显示寄件人手机号为1857645****。(5)、抓获经过,主要内容:被告人裴家林于2015年6月5日被闻喜县公安局抓获归案。(6)、闻喜县公安局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主要内容:公安机关依法对裴家林住所搜查并扣押涉案物品高纯度铅条三根和不规则形状铅块三块、华为3X手机一部。(7)、司法鉴定协议书及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2015]数检字第369号《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电子数据检验报告》,证实闻喜县公安局依法委托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对在案扣押的裴家林(QQ昵称“金德刚”)手机检出联系人36个、短信62条、通话记录371条、变签3条;恢复联系人80个、短信80条、通话记录87条;检出QQ号143387xxxx(昵称“花开那年,你们可好”)、192529xxxx(昵称“瓜崽崽#”)的登录信息;检出QQ号219888xxxx(昵称“血色森林”)、44389xxxx(昵称“金德纲”)的好友信息及聊天记录;检出微信账号xxx(昵称“奉旨泡妞”、微信号为“p44389xxxx”,绑定的手机号为1851099****)的好友信息及聊天记录。(8)、户籍证明,主要内容:裴家林,男,199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夏县瑶峰镇裴社西村。(9)、被告人裴家林的供述,主要内容:我和裴一飞是朋友。2014年11月份,裴一飞、李新龙带我去夏县胡张乡田地里用气枪打野鸡。我就开始见到气枪,接触进入这个行当。李新龙的一个朋友驾驶车辆,李新龙用气枪打野鸡,裴一飞用手机拍摄视频,我偶尔也去玩一玩。后来李新龙建了一个QQ群(群名称:有钱任性,没钱认命)交流气枪打野鸡技巧,李新龙和裴一飞在QQ群里就开始贩卖秃鹰气枪配件。2015年3月底我也建立了一个QQ群(群名称:华北PCP交流中心),我也开始贩卖气枪配件,刚开始贩卖丛发气瓶,是我联系好下家,然后贩卖气瓶的人代我直接把货发给下家。后来贩卖制作铅弹的铅丝,贩卖了大约有7000-8000颗铅弹的铅丝,因为直接贩卖铅弹的风险太大,由客户自己加工铅弹。过了一段时间,由于铅丝的需求小,多数人要成品铅弹,于是我购买了两个制作铅弹的模具,开始自己制作铅弹,但是由于制作出来的铅弹质量不好、太费劲,我先后就把两个模具都卖了。后来直到我被抓住之前,就没有再制作铅弹贩卖。2、认定被告人裴一飞的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吴某伟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闻喜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主要内容:他通过一个网名叫“雷锋”的介绍加入“有钱任性”的QQ聊天群,随后他决定购买一支进口的板球气枪,并按“雷锋”提供的银行账号(户名是李某珍)分两次汇款15000元。对方通过韵达快递将枪管及配件发过来。后来“雷锋”还相跟一个人驾一辆雪佛兰轿车来找到他将枪组装好,并带来五、六十发铅弹。他的网名叫“狼图腾”,经公安机关依法组织辨认,确认裴一飞就是通过网络向他出售气枪网名叫“雷锋”的人。同时,闻喜县公安局从吴某伟处扣押了进口扳球635型气枪一支、打气筒一个、铅弹58发、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2)、证人张某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及闻喜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主要内容:他先后从自称是老林的人处购买秃鹰气枪枪身一支和S510型气枪一支的时间、地点、经过以及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该枪支的事实。此外,他的网名叫“不在服务区”,经公安机关依法组织辨认,确认裴一飞就是卖给其气枪并自称老林的人,(3)、运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支鉴定意见书(运)公(司法)鉴(痕检)字[2015]18号《枪支鉴定意见书》及照片,主要内容:裴一飞出售给吴某伟、张某的枪形物认定为枪支。(4)、证人张某伟、陈昱光的询问笔录及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潍)公(刑)鉴(痕)字[2015]32号《枪支鉴定书》及照片,主要内容:当时他们通过“有钱任性、没钱认命”QQ群的群主叫“什么雷锋”的人联系购买板球型气枪配件(其中枪管是张某伟联系购买),然后组装成气枪并能击发。经鉴定,该枪形物认定为枪支。(5)、证人邹某伟的询问笔录、闻喜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主要内容:2015年4月份,他分两次花费1400元通过网络联系购买铅弹900多发。他将款打入一个名叫李某珍的支付宝账号,对方通过韵达快递方式将铅弹发过来。闻喜县公安局扣押铅弹956发。(6)、证人石某的询问笔录、闻喜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主要内容:他的网名叫“火柴”,2015年4月份,他通过与QQ群主“老林”联系花费5000元购买气枪枪管一支、阀门一个。当时他通过支付宝方式付款,对方支付宝名称叫李某珍。随后闻喜县公安局依法将枪管、阀门等气枪配件予以扣押。(7)、证人翟某标的询问笔录、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及书证韵达快递货运单,主要内容:2014年底,翟某标向“有钱任性、没钱认命”QQ群购买气枪,对方提供一个收款人叫裴一飞的农行账号,翟某标两次分别向该账号存入1800元、600元,通过韵达快递收到气枪枪管一支、枪把一个、瞄准镜一个及其他零部件四个。该气枪配件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8)证人黄某伟、柳敏的询问笔录、砀山县公安局扣押清单及照片、书证韵达快递货运单,主要内容:2015年1月,黄伟明加入“有钱任性、没钱认命”卖气枪的QQ群,并与网名叫“你改写我们的剧本”的人联系以买气枪枪管,其后根据对方提供的账号汇款1000元,可通过韵达快递收到的却是一白色PPC塑料管,管子里包着一个气压表,后来对方让黄某伟加一个网名为“请叫我雷锋”的QQ号进行联系,并通过农行自动取款机又将500元汇到“一飞”农行账户,随后通过韵达快递收到一白色不锈钢管子,两次收到的部件组装成一个打气筒。该打气筒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9)、证人胡某胜的询问笔录、会昌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赣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赣市)公(司)鉴(痕)字[2016]1号《枪支、弹药鉴定意见书》,主要内容:当时胡某胜通过QQ聊天在网上认识一网名叫“请叫我雷锋”的人,并在西江农业银行以现金转账方式向对方付款1100元,随后对方通过圆通快递发过来一支约1.2米长的黑色枪托带瞄准镜的高压气枪。经鉴定,该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类型。为此,胡某胜被会昌县公安局作出罚款200元、收缴气枪一支的行政处罚。(10)、证人荣某的询问笔录、晋中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韵达快递单、枪支弹药检验鉴定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2015年3、4月份,荣某通过QQ聊天在网上认识一网名叫“雷锋”的男子并以2700元从该男子处购买气枪枪管一支,随后“雷锋”又免费向荣某邮寄一盒铅弹,荣某又从淘宝网购买其他配件并组装成枪,经鉴定,该枪支为民用非制式枪支。为此,荣某被晋中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11)、证人李某权的询问笔录、赣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主要内容:当时通过QQ聊天联系一个网名叫“请叫我雷锋”的人并提出购买一个瞄准镜,随后他根据对方提供的农业银行账号汇款200元,后来对方通过快递方式将瞄准镜发过来。案发后,该瞄准镜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12)、颉联合讯问笔录、正宁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及颉联合的户籍证明,主要内容:当时颉联合通过QQ与一网名叫“请叫我雷锋”的人联系购买气枪。并通过银行卡向对方转账付款2000元,仅收到一个气瓶。该气瓶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13)、证人刘某君的询问笔录、提取笔录、牡丹江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韵达快递货运单及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牡)公(刑技)鉴(痕)字第[2015]27号《鉴定书》,主要内容:刘某君在网上通过QQ联系山西老林购买气枪配件并按其提供视频组装成带瞄准镜的高压气枪一支,当时还赠送了100发铅弹。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从刘某君处提取并扣押气枪一支和充气筒一个,经鉴定,该枪支属于《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规定的枪支范围。(14)、贺某瑞的讯问笔录、闻喜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照片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2014年5、6月份,贺某瑞通过QQ群联系购买一套高压气枪配件和100发子弹并通过快递公司邮寄到自己家中。期间,贺某瑞与李新龙交流将气枪组装的事,曾见过李新龙与裴一飞在一起。为此,贺某瑞被闻喜县公安局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15)、证人刘世高、许兆勇、侯珍涛的询问笔录、闻喜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主要内容:2015年4、5月份,刘世高、许兆勇通过QQ(号码为114405xxxx)联系购买秃鹰枪管各一支,许兆勇还购买气枪套件一套。期间,许兆勇通过侯珍涛、王建的电话联系山西运城卖家(手机号码为1318505****)。该枪管及配件均被闻喜县公安局扣押。(16)、抓获经过,主要内容:被告人裴一飞于2015年6月5日被闻喜县公安局抓获归案的事实。(17)、闻喜县公安局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发还清单,主要内容:公安机关依法对裴一飞住所搜查并扣押涉案物品计算机(COMPAQ)主机、显示器各一台、MEIZU手机一部、雪佛兰迈锐宝轿车(车辆识别码:54E8FS07455)一辆;裴一飞随身携带物品现金人民币7400元、居民身份证两个(姓名分别为裴一飞、龙伯炬)、iphone5S手机一部、四张银行卡;裴一飞之父裴天水处扣押雪佛兰赛欧(车牌号晋MFV6**)微型轿车一辆,其后将计算机(COMPAQ)主机及显示器予以发还。(18)、裴一飞持有的银行卡付款交易记录及支付宝交易明细,主要内容:吴某伟、张某、石某、邹某伟、陈昱光、颉联合、刘某君等人向裴一飞购买气枪、铅弹及配件的付款情况。(19)、司法鉴定协议书及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2015]数检字第369号《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电子数据检验报告》,主要内容:闻喜县公安局依法委托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对在案扣押的裴一飞两部手机中通过短信、微信聊天向他人出售气枪及配件、铅弹相关数据进行提取、恢复的事实。(20)、户籍证明,主要内容:裴一飞,男,1991年9月14日出生,住夏县。(21)、被告人裴一飞的供述,主要内容:我没有什么固定职业,就是在网上搞代购。2014年11月中旬我在网上认识了网名为“渭南秃子”的人,同年11月底我开车到陕西省华阴县找到“渭南秃子”以6500元的价格在他手上买过气枪,做打野鸡用。后来我在网上跟关于“气枪”的群里聊天了解到,存在买方和卖方市场,我在中间可以赚取到差价,我就开始做起了这个生意。我合作过的上线网名分别为“李队长”和“阳光”,我联系好下家后,他们直接代我发货,发货环节我没有参与,我从中赚取的是介绍费。3、认定被告人杨韶峰的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姚洲、赵鑫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当时他们乘坐杨韶峰驾驶长安面包车前往地里打鸟,期间杨韶峰从面包车上取出一支黑色气枪并自称花费5000元从网上购买。当车辆行驶至胡张乡附近即被民警抓获。(2)、证人李竞禄的询问笔录、书证赤峰市敖汉旗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及杨官亮(杨韶峰之父)农行卡交易明细,主要内容:2015年4月份,他通过上网联系一个网名叫“爱玛仕”的人,然后以3600元和800元价格从该人处购买了“秃鹰”气枪一支和5.5mm铅弹2000发。当时“爱玛仕”通过优速快递和圆通快递方式将气枪配件陆续发过来后组装成整枪。为购铅弹共打款三次,共计800元,双方谈好每200元购买500发铅弹。“爱玛仕”电话是13233****xx。当时,快递收货人名字叫李杰,收货电话是:15947****xx。其后,赤峰市敖汉旗公安局以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对李竞禄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此外,杨官亮农行卡交易明细证实李竞禄向该卡存入200元用于购买铅弹。(3)、优速快递公司凭单,主要内容:被告人杨韶峰(网名“爱玛仕”)以杨军祥名义通过快递方式向李竞禄贩卖气枪配件的事实,当时寄件人联系电话为13233****xx。(4)、闻喜县公安局的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发还清单,主要内容:公安机关于2015年6月5日抓获杨韶峰,依法搜查并扣押涉案物品黑色“秃鹰”气枪一支、铅弹42发、MOFUT手机一部(手机号1323325****)、OPPO手机一部(手机号1573597****)、现金700元、白色长安之星面包车(车牌号:晋M4H2**),其后将该车辆予以发还。(5)、运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支鉴定意见书(运)公(司法)鉴(痕检)字[2015]18号《枪支鉴定意见书》、赤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赤公(司)鉴字[2015]3021号《物证检验意见书》及照片,主要内容:杨韶峰所持有的一支枪形物及贩卖给李竞禄一支仿秃鹰气枪和铅弹均认定为枪支和弹药。(6)、司法鉴定协议书及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2015]数检字第369号《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电子数据检验报告》,主要内容:闻喜县公安局依法委托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对在案扣押的杨韶峰(QQ昵称“爱玛仕”)手机中通过短信、微信聊天等方式向他人出售气枪及铅弹相关数据进行提取、恢复的事实。(7)户籍证明,主要内容:杨韶峰,男,1987年9月6日出生,住夏县。(8)被告人杨韶峰的供述,主要内容:2014年7月份,我在一个QQ群里聊天,了解到可以通过介绍卖气枪赚钱。我在2014年10月份左右开始出售气枪和气枪配件,到现在我出售过2支整枪,枪管4、5支,气枪套件3套,铅弹2000颗。以上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裴家林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人系从犯、初犯,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裴家林没有参与接收和邮寄铅弹的行为,一审认定的裴家林涉嫌买卖的铅弹数量1万余发证据不足,应认定为2000发。裴家林涉嫌买卖的铅弹没有刑事司法鉴定,是否构成刑法管制的“铅弹”存疑的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裴家林通过网络买卖铅弹1万余发,有证人李某飞的证言及李某飞与裴家林的支付宝交易记录、李某珍农行卡付款交易记录、证人高某的证言和夏县优速快递公司凭单可证实,故上诉人此辩解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裴家林为牟取私利,联系上下线,收发铅弹,接受汇款,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为主犯。故上诉人的此项辩解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的辩护人辩称上诉人裴家林涉嫌买卖的铅弹未经刑事司法鉴定,是否构成刑法管制的“铅弹”存疑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裴家林和证人李某飞均承认其买卖的就是铅弹,且依据基本常识,足以认定。故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裴家林、原审被告人裴一飞和杨韶峰违反法律规定,明知是枪支、弹药而非法买卖,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裴家林虽系初犯,且认罪悔罪,但其买卖铅弹1万余发属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原判量刑时已考虑了上诉人的犯罪情节,对其予以从轻判处,现上诉人上诉请求再予从轻处罚,没有法律依据。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力军

审判员  李 宁

审判员  裴黎杰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