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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72民特507号

张宝财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当事人
张宝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72民特507号

申请人:张宝财,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故县。

委托代理人:潘夏夫,温岭市石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继敏,温岭市石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张宝财因本院公告拍卖林大志登记所有的“浙岭渔29829”船,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浙岭渔29829”船舶拍卖款中受偿船员工资12636元,并提供了落款日期为2016年2月25日、署名“叶彩琴”的欠条一张作为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宝财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张宝财的债权登记申请。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张宝财负担(申请人已申请缓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林 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周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