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904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托克旗乌兰镇阿尔巴斯街西。法定代表人王虎林,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耀祺,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周文峰,系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邵长柱,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马永芝,公民身份证号码×××,女,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高鹏,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8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王圆,公民身份证号码×××,女,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解亮,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郑永翠,公民身份证号码×××,女,198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邵长柱、马永芝、高鹏、王圆、解亮、郑永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和解分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托民初字第32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 继 宏
审判员 呼格 吉其
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许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