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3民初4228号
原告:沈小芸,女,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
原告:沈晓平,女,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两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强风、曹燕,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升辉木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经济开发区木业园区徐淮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佟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光辉,江苏中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小芸、沈晓平诉被告江苏升辉木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受理。2016年10月12日,原告沈小芸、沈晓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小芸、沈晓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沈小芸、沈晓平负担。
审判员 庄倩倩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倪红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