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民初141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光凤,安微省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亭区山城办事处岩底恒松超市。经营地址:山亭区山城街道岩底小学附近。
负责人:周恒松,男,1959年7月出生,汉族,住山亭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亭区山城办事处岩底恒松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关光明
审 判 员 孔 潇
人民陪审员 赵春梅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龙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