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84号
原告:吴玉双,男,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崔鹏飞,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玉双诉被告崔鹏飞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提供不了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故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玉双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谢省伦
审 判 员 张 奇
人民陪审员 孙 梦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倪春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