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04民初84号

吴玉双与崔鹏飞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3-16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玉双,崔鹏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84号

原告:吴玉双,男,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崔鹏飞,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玉双诉被告崔鹏飞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提供不了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故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玉双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谢省伦

审 判 员  张 奇

人民陪审员  孙 梦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倪春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