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恢133号申请执行人戴湘桥。被执行人彭新平。被执行人曾怡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民终26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履行前列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彭新平、曾怡纯1152143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汤金钟
审判员 张志山
审判员 王雅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蒋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