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2执恢133号

戴湘桥与彭新平、曾怡纯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戴湘桥,彭新平,曾怡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恢133号申请执行人戴湘桥。被执行人彭新平。被执行人曾怡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民终26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履行前列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彭新平、曾怡纯1152143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汤金钟

审判员  张志山

审判员  王雅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蒋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