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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执595号之一

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杭支行与许长江、许长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杭支行,许长江,许长来,卢祖燕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5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杭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许长江,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许长来,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卢祖燕,女,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杭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长江、许长来、卢祖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广民二初字第005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杭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许长江、许长来、卢祖燕给付标的款611049.1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许长江、许长来、卢祖燕长期外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广民二初字第005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建军

审 判 员  闻 剑

代理

审判员  杨 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