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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3执1459号

申请执行人孔某2、孔某1与被执行人靖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孔某2,孔某1,靖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1459号申请执行人孔某2,男,汉族,1968年8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申请执行人孔某1,女,汉族,2001年9月29日生,住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靖某,女,汉族,1975年10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申请执行人孔某2、孔某1与被执行人靖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13民初37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9月18日申请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靖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故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位于南京市栖霞区某某雅居XX幢X单元XXXX室房屋归申请执行人孔某2、孔某1所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龚明顺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