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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2民初1980号

原告陈川闽与被告自贡市宏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川闽,自贡市宏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2民初1980号原告陈川闽,男,196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自流井区。被告自贡市宏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法定代表人李旭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川闽与被告自贡市宏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川闽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川闽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川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8.00元,由原告陈川闽负担。

审判员  聂巨良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万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