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异84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北京远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继云,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金,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远通兰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二九,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福松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红,董事长。在本院执行北京远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远通兰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福松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北京远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本院在审查期间,异议人北京远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提出撤回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北京远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其异议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北京远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 杰
审判员 李玉荣
审判员 韩根玉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玉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