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14753号
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小黄圃居委会外环路二号保利外滩花园7号首层,组织机构代码证:69045976-6。
负责人:周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明,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林,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瑞娴,女,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霍俊豪,男,199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诉被告张瑞娴、霍俊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明、李林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瑞娴、霍俊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6年1月至2016年8月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本金2096.64元及至清偿日止的违约金(暂计至2016年8月6日为1119.08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依法成立的物业管理公司,领取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并与佛山市顺德区保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签约负责保利商务中心区域的物业管理。两被告是保利商务中心5座505房的业主,根据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顺德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约定,管理费按该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前三年实行每平方米每月4.5元的优惠标准。两被告应自发展商发出《交楼通知书》之日起,于每月5日前向原告支付当月管理费,不按时交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千之五支付违约金。开发商已发出《交楼通知书》通知两被告于2015年12月31日前办理收楼手续,两被告至今仍未按约定支付2016年1月至8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据此,原告提起诉讼。两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两被告是于2012年6月25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案涉房产,由于两被告没有抗辩,且根据原告提供向两被告邮寄的材料,本院可认定开发商已向两被告发出《交楼通知书》,而两被告未按规定时间到场收楼应视为已经收楼,故原告主张两被告自2016年1月1日起需要支付物业服务费(物管费),本院予以支持。物业服务费按照协议约定是在前三年以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5元计收,本案房产建筑面积是58.24平方米,即每月物业服务费为262.08元,至2016年8月31日共应缴纳物业服务费2096.64元。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虽然协议约定自每月5日逾期付款后按每日千分之五计付,因该标准明显过高,本院综合考虑,违约金的标准应参照现时民间借贷的最高年利率24%计算。综上所述,原告请求两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有理,予以支持,但违约金标准应予调整降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瑞娴、霍俊豪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支付自2016年1月至2016年8月的物业服务费合计2096.64元,并以每月所欠的物业服务费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4%分别自每月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计付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张瑞娴、霍俊豪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军武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廷杰第1页共4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