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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刑更5080号

谢小波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小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刑更5080号罪犯谢小波,男,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平昌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2014)深南法刑初字第4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小波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6月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谢小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小波系累犯、三次以上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4年6月3日至2016年7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1次;2016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至2016年5月累计获得14次嘉奖)。在本次考核期内,该犯累计扣4分,其中2015年4月21日因与他犯争执推拉被扣1分;2015年10月24日因推拉他犯被扣1分;2015年11月26日因欠产被扣2分。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执行人民币89元。广东省乐昌监狱于2016年7月12日认定该犯为“三无人员”。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谢小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累犯、三次以上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小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 循

代理

审判员  王华明

代理

审判员  钟素雅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范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