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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12民初5176号

5176扬州市国力电器有限公司与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8-03-22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扬州市国力电器有限公司,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12民初5176号

原告:扬州市国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工业园区五号路。

法定代表人:朱国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靳丰瑞,江苏立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工业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杨宝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汊河新区南大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杨志峯,该公司经理。

原告扬州市国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

原告扬州市国力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市国力电器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30元,由原告扬州市国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华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姚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