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12民初5176号
原告:扬州市国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工业园区五号路。
法定代表人:朱国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靳丰瑞,江苏立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工业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杨宝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汊河新区南大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杨志峯,该公司经理。
原告扬州市国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
原告扬州市国力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市国力电器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30元,由原告扬州市国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华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姚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