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0304执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鑫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鑫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既未履行本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001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安徽鑫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来源: